獨家/花千萬買到凶宅!他提告竟敗訴 地政士揭「法律上無凶宅」

台南一名買方花1100萬元購入房地,準備轉手時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地上平房曾發生凶宅事件,因而控告前屋主及房仲隱瞞資訊、詐欺取財,最終遭法院判決敗訴,關鍵原因在於「房屋是附屬品,且價值僅10萬」。地政士全聯會常務監事、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法律中並無凶宅一詞,官司成敗關鍵往往在「物之瑕疵」的價值減損主張,其舉證之證據力還必須說服法官,其中困難可想而知,所以預防勝於治療,購買房屋前,最好再三確認標的是否沒問題。
這起交易發生於2024年,買方以1100萬元購入台南房地,準備轉手時才透過鄰居得知房屋曾發生死亡事件,因而控告前屋主及房仲隱瞞凶宅資訊、涉及詐欺取財。法院判決書指出,當初交易廣告主打危老建地,而地上平房是配合買方銀行貸款需求才一併登記過戶,申報資料也載明土地價值1090萬元、老舊房屋僅值10萬元,故認為房屋在整體交易中的經濟價值影響有限,判買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蕭琪琳表示,在法院中,講究的是科學與證據,故沒有傳統意義上認定的凶宅一詞,而買到凶宅興訟後法官的判斷大多採用《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的認定,關鍵在於房屋曾發生自殺或死亡事件,是否讓人心生恐懼或厭惡,進而影響交易價格,相關舉證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且法官須認定有其客觀的價值減損事實,所以判決經常會引起民眾兩極化討論。
他舉一極端案例,即使是大多人認定的「凶宅」,也曾發生過提告人被判輸的案例,台北一宗房東向輕生房客家屬求償案件,罹癌房客李姓婦人從13樓租屋處墜樓身亡,房東主張轉售時,降價700餘萬,向李婦兒子求償200萬,最終法院判決房東敗訴,理由是婦人「久病厭世,選擇自願輕生,並未心懷冤屈,何冤之有?」
顯示在民事糾紛中,即使是社會廣為認知的凶宅,到不同法官的手上,因證據、觀念與認知上的不同,也經常會出現與民眾想像不同的結果。當然,該案屬於相對特殊的情況,無法視為目前所有法院均採取的標準。
針對購屋前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蕭琪琳建議,應確認賣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也可請仲介公司協助查詢,並透過網路新聞、凶宅資訊網站、鄰居及管委會等管道交叉確認。
他也提醒,若就是想購買價格較低的凶宅,應留意銀行是否願意核貸,若因銀行拒貸導致無法支付尾款,極有可能發生違約的可能性。此外,若為取得貸款而刻意隱匿凶宅等重要事實,也可能引發銀行追究詐欺相關責任,購屋前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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