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錢了! 中秋節薪水加倍發

勞動部提醒,9月25日中秋節及9月28日教師節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均應休假,工資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勞動部說明,今年中秋節及教師節分別在星期五及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4天連假。
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除以30日除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之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首先,9月25日星期五及9月28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為150元乘上8小時為1200元;其次,9月26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為150元乘上2小時乘上4/3,加上150元乘上6小時乘上5/3,合計為1900元;至於9月27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至於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當天性質亦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工作日、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補充說明,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