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大車上國道飆133公里慘吞1.8萬罰單!運將質疑雷達測速…被打臉原因曝

屏東鄭姓拖車司機去年上國道於大型車速限為90公里,行駛高達133多公里,超速43公里,遭裁罰1.8萬元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輛所屬公司也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對此,鄭男不服,主張車輛載重不可能行駛如此高速,並依GPS紀錄顯示最高時速只有91公里,提起上訴,但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定警方雷達測速結果可信,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鄭男於2025年8月31日凌晨3時52分許,駕駛營業半拖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224.9公里處,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拍下時速133公里,超過該路段大型車最高速限43公里。並依法裁罰1萬8000元,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裁處該車所屬公司,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對此,鄭男與公司都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夜間測速照片模糊不清,無法確認測速取締標誌設置位置是否符合法定距離。
鄭男認為,車輛設定最高時速為130公里,實際極速應不超過100公里,事發當天又載運22.78 公噸貨物,根本不可能以時速133公里行駛。並提出車輛GPS行駛紀錄,指稱當天最高速度只有91公里,相較警方雷達測速結果,GPS數據更符合車輛性能及載重情況,要求撤銷裁罰。
經查,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已於2025年5月5日通過檢定,有效期限至2026年5月31日,仍在合格期限內。
至於測速警告標誌,設置於國道1號北向225.2公里處,與違規地點相距約300公尺,符合高速公路測速取締標誌應設於300至1000公尺前的規定。
鄭男提出的GPS紀錄,該系統每30秒才記錄一次車速,並非逐秒紀錄,因此無法反映車輛在特定時間、地點的瞬間速度,難以認定比警方雷達測速結果更可信。
此外,調閱過磅資料,確認鄭男駕駛的曳引車於事發當天分別通過國道1號新市、斗南地磅站,測得總重41.86公噸及42.1公噸,均未超過核定總重43公噸;並函詢車輛製造商,並無充分證明,車輛只能行駛130公里的說法。
綜合測速照片、儀器檢定資料及相關證據,認定超速43公里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並無違誤,駁回鄭男及通運公司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