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典霖父子羈押理由曝!法官:「涉6罪」否認犯行 居上位恐影響共犯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今年6月23日,在議會內席開10多桌宴請溪湖鎮民、民代候選人,遭質疑替表姑、國民黨溪湖鎮長候選人陳貞妃輔選,更爆出涉挪用公款。全案經檢方訊問後,認定謝典霖、父親謝新隆、母親鄭汝芬、劉姓服務處秘書、黃姓議會法制室主任等5人涉嫌違反貪污等6大罪,認為謝典霖父子恐有串供、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鄭汝芬100萬交保,其餘2人則是3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

彰化地院指出,本案檢察官認定謝典霖等5人涉犯6大罪,包括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檢方考量,謝典霖等5人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因此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法官審酌,謝典霖犯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後續審理程序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必要,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身為議長,對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具有高度影響力,且於整體犯罪支配居於上位,亦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的證述,故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而謝新隆同樣犯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考量整體犯罪支配上居於上位,有可能影響其他共犯、證人證述,故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鄭汝芬雖犯罪嫌疑重大、否認犯行,但無證據可認有勾串或滅證的實際行為,且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均已羈押,故認被告鄭汝芬無羈押之必要,准以新台幣 100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劉姓服務處秘書、及黃姓議會法制室主任則依其參與犯罪情節程度,法官考量尚無羈押必要,准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