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案泰山提2大理由告中聯、福懋、福壽、南僑 赴北院遞狀求償10億

台中地檢署日前針對毒油案起訴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4家公司法人及董事長等15人。泰山總經理沈怡君、蔡國樑且被收押禁見。不過泰山認為,起訴後才發現南僑早在5月就驗出異常,供應鏈現多重異常訊號,各公司掌握資訊與處置責任應分別釐清,因此追究責任,8日上午赴台北地方法院遞狀向中聯、福壽、福懋、南僑4家公司提告求償10億。
泰山委任律師陳政熙表示,從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及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的裁罰處分,可以看到南僑公司早在5月13日、5月22日、6月4日,就已經3次取得苯駢芘含量超標的檢驗報告。但是南僑只有私下告知福壽,2家公司都沒有履行向主管機關即時通報的義務。
而福懋公司也在5月18日自台糖取得苯駢芘超標檢驗結果後,也沒履行向主管機關即時通報的義務。因為其知悉不作為,導致瑕疵油品延遲了2個月才被匡列、下架,造成包括泰山公司在內,其他食品業者,在當時不知情的狀況下,持續使用該些問題油品,造成後續產品的收回、庫存銷毀、消費者賠償、營業利益減損、商譽減損等重大損害,統計損害金額高達10億元,因此向法院遞狀起訴,請求賠償。
泰山副總經理鈕安澤表示,只要商品上市,掛著「泰山」2個字,就必須要對消費者負責。可是確實整個過程中,從泰山在處理消費者爭端到偵查不公開這段期間,都無法得知其他公司是在何時取得供應鏈的異常。一直到起訴書出來後,對照相關聲明稿、新聞,再對照泰山自己4月份、5月份,大豆沙拉油的檢驗報告,在起訴書揭露整個時間序後,發現不能再沈默,必須透過提告,進行責任釐清,給員工、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律師表示,求償理由共2大項,一是南僑自5月起3度驗出油品異常,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但當時泰山卻持有SGS檢驗合格報告,若資訊即時揭露,風險控管可提前啟動。二是油品供應鏈陸續出現多重異常訊號,各公司掌握資訊與處置責任應分別釐清。
泰山與南僑同時接收中聯大豆沙拉油,4月10日即將自家成品送交SGS檢驗,4月21日取得合格報告,泰山據此判斷產品符合標準。若5月首次出現異常檢驗結果的相關資訊能即時揭露及通報,中聯及股東公司即可提早展開溯源、交叉複驗及風險控管,泰山也有機會重新檢視產品及原料來源。
再依起訴書呈現的時間序,除了南僑,5月間亦陸續出現台糖原料脫膠油檢驗異常、拒收,以及福懋向中聯提出苯駢芘超標檢驗要求等情,泰山品保人員6月15日參與中聯品保聯席會議前,供應鏈已有多項異常訊號,中聯、福懋、福壽、南僑等公司各自應負多少損害責任,應由司法認定。
鈕安澤強調,先前泰山與福懋、福壽公司公開道歉,是基於身為中聯股東及董事,面對食安疑慮,沒理由等到責任完全釐清才向消費者說明,當時仍期待3大股東共同改革中聯、重建食安及公司治理。但隨著相關事證陸續揭露,原本的信賴基礎已經受到影響。
對此南僑也發出四點聲明:
一、本公司今天得知泰山企業發佈新聞認為「中聯、福懋油、福壽 及南僑早在今年5月起陸續掌握超標警訊,南僑還三度反覆驗出 油品異常」爲由,向本公司與中聯、福懋、福壽等公司求償新 台幣10億元,本公司深感遺憾與無法理解。
二、按本公司係一正派經營之企業,向來重視消費者權益,踐行產 品自主管理及自主檢驗,於向福壽公司購買油品原料,發現苯 駢芘超標,隨即通知福壽公司,該油品非本公司所生產,本公 司立即通知福壽公司,至於福壽公司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規定就其產品之問題向主管機關通報,乃福壽公司以及中 聯油脂公司等之義務及責任,本公司何來隱匿之有。
三、本公司不是問題油製造者,而是問題油供應鏈最早發現者,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載:中聯油脂為本次問題油製造之始 作俑者,泰山企業身為中聯油脂公司大股東之一及擔任董事, 未依法善盡股東及董事責任,控管中聯油脂公司所生產油品之 安全,出售問題油品;卻於事發後卸責濫事控告向福壽公司購 買油品而受害之下游客戶廠商即本公司;本公司為維護企業形 象、商譽,業已委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 律師日後將依法向法院進行答辯及說明。
四、關於本公司所為一切合法,且非本件問題油案之刑事被告,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已有敍明,本公司也於民國115年 7 月 29 日藉由五大報紙媒體登報聲明,希望泰山企業切勿再卸 責濫訴並散布不實,俾免因侵犯本公司商譽及其他合法權益而 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