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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攤二代3度與少女發生關係 神明面前嚐禁果遭到報應

2026/02/15 11:33:00
2026/03/10 10:09: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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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弘逸/基隆報導

在家中豬肉攤工作的男子,跟國中少女交往,從住家跟到宮廟至少3度發生性行為,觸法挨告。(示意圖/PIXABAY)
在家中豬肉攤工作的男子,跟國中少女交往,從住家跟到宮廟至少3度發生性行為,觸法挨告。(示意圖/PIXABAY)

基隆在家中豬肉攤工作的吳姓男子,2年前,跟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花(化名)交往,分別在新北的房間、某處小廟2樓,至少3度發生性行為,事後挨告;吳男認罪、賠償達成和解,獲判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2024年10、11月間跟未滿14歲的少女小花(化名)交往,交往期間,分別在新北的房間、某處小廟2樓,至少3度發生性行為,事後女方媽媽得知,憤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吳男都坦承犯行,並依據少女母親、社工證述及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佐證犯行。

吳男在法庭上自陳,國中肄業,在家中豬肉攤工作、家境普通,並跟少女及其家人達成和解並賠償。

法官認為,吳男因一時無法克制己身情慾犯案,對小花造成身心健全、人格發展不良影響,考量他無前科、認罪,信無再犯之虞;法院審理後,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分別判刑,應2年執行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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