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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殺警案!殺人改用聚眾鬥毆致人於死 高院說明理由

2017/12/28 15:21:00
2017/12/28 15:21:0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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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夜店殺警案二審宣判後,高等法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表示,合議庭認為,有40名被告觸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罪,另28名被告則是觸犯在場助勢罪。檢方雖主張,有出手的被告都應以殺人罪論處,但薛貞國被圍毆後並非當場死亡,而是走離現場被送醫途中死亡,可見有動手的40名被告沒有殺人的主觀犯意,應以聚眾鬥毆致死罪論處,判刑7到13年不等。聚眾鬥毆致死罪還可上訴。

另外,28名在場助勢罪的被告,各處2月到7月不等徒刑,此部分已定讞。行政庭長周盈文表示,比較一、二審判決,有33人刑度加重,刑度減輕的有16人;刑度減輕理由是罪名變更以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合議庭強調,雖然有些輕罪,被告已與家屬和解,但因本案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因此均不宣告緩刑。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潘千詩攝影

▲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說明夜店殺警案判決理由。(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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