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廂驚見自白信!妻戰小王「赴日取精」害離婚 綠帽夫怒告下場曝

高雄一名男子日前在自家機車置物箱內,赫然發現一封指名道姓的驚人信件,拆開一看竟是「小王」張姓男子的自白傳單!張男在信中直指人妻因受不孕所苦,竟趁丈夫上中班、載家人外出的空檔,與他跨足台北、新北甚至遠赴日本名古屋「激戰取精」,信內更鉅細靡遺附上親密出遊照、消費發票及私密對話紀錄。綠帽夫看完幾近崩潰、簽字離婚,憤而向張男提告求償9萬元精神撫慰金,未料橋頭地院審理後,竟罕見判決綠帽夫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2月間,綠帽夫某日打開機車車廂,赫見一封封口完整的傳單,內容滿滿是張姓男子以第一人稱寫下的自白,張男鉅細靡遺描述人妻因長年不孕,主動找他「取精求子」,兩人趁著丈夫上班與不在家的空窗期,多次在國內外各地發生性關係,更附上兩人同遊日本及多筆住宿、消費明細,徹底擊碎這段婚姻,夫妻倆最終走向協議離婚。
綠帽夫收到挑釁傳單後大受打擊,身心飽受極大痛苦,因長期失眠、焦慮恐慌前往身心科求診,他痛批張男故意塞傳單進行挑釁與羞辱,不法侵害他身為配偶的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憤而向橋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張男求償9萬元精神賠償。
然而,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看法卻大出外界意料。法官指出,傳單內容揭露的「不孕症病況、私密性關係」等隱私,權利歸屬於妻子個人,雖然傳單是塞給丈夫看,但原告不能僅憑配偶身分或收受對象,就越俎代庖為主張妻子隱私權受侵害而請求賠償。
此外,法官認為「精神不適並不等於重大侵害」,原告在閱讀傳單後縱使感到極度困擾、震驚、憤怒與悲傷,但此種主觀的精神不愉快,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當然構成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遭受「重大不法侵害」,更進一步指出,第三人的挑釁或介入縱使是導致夫妻失和、離婚的導火線,亦非當然須對後續婚姻瓦解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定,原告除了提出就醫紀錄及主觀感受外,未能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張男有直接侵害其法定保障權利的重大不法行為,因此難以採信原告主張,最終判決綠帽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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