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廁所驚見3鏡頭手機!巡檢男偷拍10歲女童 刪光照裝傻下場曝光

從事太陽能設備維護工作的江姓男子,前往台南一所國小進行巡檢時,竟趁機潛入性別平等廁所,以手機倒置方式從隔板下方縫隙偷拍隔壁10歲女童如廁,女童機警發現鏡頭後立刻向導師求助,江男在廁所內拖延20多分鐘刪除影像後才開門配合受檢,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女童精確指認手機特徵及監視器畫面等事證,認定江男犯行明確,由於江男拒不認罪,法官因此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8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於2024年4月9日中午12點多,前往安南區某國小進行太陽能設備巡檢,期間進入1樓性別平等廁所,當他察覺相鄰隔間內有一名10歲女童正在如廁時,竟心生歹念,將手機上下顛倒、使鏡頭朝下,從兩間廁所隔板下方的縫隙伸出,企圖由下往上偷拍女童如廁畫面。
女童在穿好褲子準備沖水時察覺異狀,驚見隔板縫隙伸出手機鏡頭,隨即機警返回教室向導師告狀,校方人員獲報後立即前往廁所敲門查察,江男在廁所內反鎖拖延到中午12時55分才步出隔間,並主動交出手機供師長檢視,現場雖未發現偷拍照片,但校方隨即報警處理,檢警於同年10月持搜索票到江男彰化住處搜索,並依法送辦。
面對檢警訊問,江男矢口否認偷拍犯行,辯稱當時因肚子痛且弄髒褲子,才會在廁所內長時間清理,並未留意手機位置,更未拿手機拍攝,且當下已讓學校人員檢查過手機。
合議庭審時指出,女童明確指出看見倒立放置的手機背面,且鏡頭朝著她,甚至精準描述出手機具有「3個鏡頭、顏色偏向靛藍色」等外觀特徵;導師也作證表示江男步出廁所時神情自若,雖辯稱「沒待多久」,但調閱監視器確認其在廁所內停留長達20多分鐘,與常理不符。
法官審酌,女童與江男素昧平生,並無誣陷動機,且其指述之手機特徵與江男持有之設備完全吻合,足證女童證詞高度可信,江男主觀上具有拍攝兒童性影像犯意,且已著手實施,縱使事後刪除影像未得逞,仍已造成女童莫大恐懼與心理陰影。
台南地院考量江男無前科、素行尚佳,但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審酌其家庭背景與犯罪情節後,依犯拍攝兒童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扣案手機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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