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隨手撿垃圾桶發票」慘被告侵占!一票網嚇壞

路上有時看到發票,不少人有不少經驗是,看到會順手撿起來,不過,現在這樣一個看起來沒什麼的舉動,可能已經觸法!近日有網友分享,只是「隨手撿了一張發票」,竟換來被告侵占。對此,許多網友嚇壞表示,有時看到地上有發票也會撿,真的不知道這樣也有事。
有網友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文提到,這年頭真的連垃圾桶的發票都不能亂撿,他說自己隨手撿了一張發票,就被提告侵占,並透露,為了這張發票還要跑警察局作筆錄,之後還要開庭。許多網友看到這篇留言說,還真的不知道這樣會有事。有網友指出,確實撿走發票可以成立,但沒想過真的有人會為了發票跑去報警。
有網友則分享一篇判決,有人在超商門口撿到發票被告侵占,雖判決是無罪。有人問怎會去垃圾桶撿發票?原PO說明,是在繳費機完成繳費後,同時看到垃圾桶內有發票,就順手撿起來了。另有網友驚訝回覆,自己也會做這種事,並說下次撿發票真的要三思了。
根據法律諮詢平台「法速答」說明,撿拾發票是否構成侵占,主要應檢視《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速答進一步說明,若發票是因不慎掉落於路上,通常應屬「遺失物」。原所有人並未放棄其所有權或對該發票的潛在權益(例如中獎權利)。 判斷發票是否為「遺失物」或「無主物」(即所有人已拋棄其所有權的物品),是關鍵所在。
一般而言,將物品丟入垃圾桶,可能被視為有拋棄所有權的意圖。然對於發票這類具有潛在價值(例如中獎機會)或個人資訊的物品,法院實務上對於「拋棄意圖」的認定會較為嚴謹。若原所有人僅是將發票丟棄,但並未明確表示放棄其可能的中獎權利,或發票上仍有可識別的個人資訊,則該發票仍可能被認定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非完全的「無主物」。
另外,法速答提到,若行為人撿拾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兌領獎金、蒐集個人資料,或將其用於其他非原所有人所允許的用途,即可能被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法速答強調,無論路上發票或垃圾桶內發票,若原所有人並未明確且徹底地拋棄其所有權或潛在權益(特別是中獎權利),而撿拾者卻意圖將其據為己有(例如兌獎),則該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實務上,對於垃圾桶內物品的「拋棄意圖」認定較為複雜,但若發票仍有潛在價值,且撿拾者有不法所有意圖,仍有成立侵占罪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