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75萬改判7年10月!用APP叫小黃遇惡司機 女乘客遭性侵拍裸照

新北市1名19歲女乘客小萱(化名),先前透過173 APP系統叫車,搭上林德榮駕駛的計程車,林男將車開到環河南路河堤,先解開小萱衣物,並舔胸及拍攝私密照,再進一步性侵得逞;一審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8年徒刑,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並允諾賠償75萬元,順利與小萱達成和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因此改判7年10月徒刑。
檢警調查,2024年5月22日下午時分,小萱透過APP系統叫車,欲返回三重住家休息,系統派遣林男前往接客,小萱獨自上車後,林男卻未將車開往目的地,反而轉往環河南路河堤。
林男從駕駛座挪到後座,先佯稱小萱身上刺青很好看,想要一看究竟,小萱在車內驚恐不已,卻也不敢強烈反抗,只能以「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等語句拒絕;但林男不予理會,強行解開小萱上衣,並持手機拍攝其胸部、私密處,接著脫去其衣物舔胸,再強行硬上小萱得逞,檢方偵結後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林男。
林男辯稱,他有拍攝小萱性影像、脫衣舔胸,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但他並未違反小萱意願,而是對方用身體抵車資,倘若他違背小萱意願,為何對方並未對外求救,而是隔3個月才提告,身上也沒有任何傷勢,顯然小萱指控不實。
小萱證稱,林姓司機先稱讚她的胸型漂亮,並主動提起自己性經驗,接著又說她胸口刺青很美,想要看得清楚一點,她跟對方說有照片,林男卻開往偏僻河堤,接著對她拍照、舔胸及性侵,她擔心反抗有生命危險,仍表達拒絕意見,林男還說沒保險套才罷手,最後她要支付車資,林男卻說不用,新北地院認為,林男性侵事證明確,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8年徒刑。
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並允諾支付75萬元,順利與小萱達成和解;法官認為,林男仍矢口否認犯行,曾對小萱提出詐欺告訴,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林男7年10月徒刑,犯案手機則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