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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姿「雙腿開開」頭髮染粉色!珠寶櫃姐慘被炒魷魚 法院認證解僱合法

2025/03/24 00:08:00
2025/03/24 00:09: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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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憲情況下,卓榮泰該不該普發一萬元?

圖、文/CTWANT

(示意圖/翻攝Pexels)

新北市1名王姓女子過去在百貨公司珠寶專櫃擔任櫃姐,因把頭髮染成粉紅色、配戴唇環及眉環、坐姿雙腳開開等原因,被公司認為有損品牌形象,經多次書面通知要求改善後,最終仍慘遭解雇。王女不服,提告要求恢復僱傭關係,並求償3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解僱合理,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書,王女方面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珠寶銷售工作,月薪3萬8,414元。原告任職期間表現良好,未料突於113年5月21日收到被告提出之第一次工作改善書面紀錄,內容指稱原告之服裝儀容未能符合公司形象,理由為原告穿唇環、眉環以及染髮為粉紅色,然此行為並未違反與被告方所簽立之人事規範。

王女表示,被告又於113年5月28日提出第二次工作改善書面紀錄,內容為服裝儀態未能符合公司形象及專業敬業態度不佳,理由為113年5月27日經百貨樓管反應,有違反品牌形象行為,包括坐姿相雙腳開開,儀態不端莊,營業時間結束前30分鐘,就已提前將皮包拿出放置賣場,敬業態度不佳等。

王女指出,之後被告又於113年5月30日發出第三次工作改善書面紀錄,內容同樣指控原告之服裝儀態未能符合公司形象及專業敬業態度不佳,僅提及因5月30日百貨商場方正式發電子郵件予被告,而被告疑似因不堪承受百貨商場方之壓力,而不分青紅皂白即以書面通知原告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

王女認為,自己已配合被告佩戴口罩、將頭髮梳成包頭上班,被告卻屢次因遭受百貨商場方之壓力,不僅未經求證,卻一昧指責原告並不明究理將原告資遣,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故原告自得請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資方辯稱,原告於113年4月底開始染粉紅色頭髮、穿唇環與眉環,而後陸續的行為與工作表現已造成該分店管理上極大困擾,更引發VIP客人與百貨樓管的質疑,分店經理已多次口頭告知原告這是違規行為要求改善整理儀容,但口頭勸誡多次不見成效,被告共發出4份書面改善要求,顯見被告並非惡意資遣,而是合法終止契約。

法院審酌,被告多次發出工作改善書面紀錄通知原告,仍未見其改善,足認原告一再漠視被告檢視之標準,其主觀上並無改善儀容或工作態度之意願,客觀上能力即不適合該項工作,顯然無法勝任被告珠寶銷售工作一職,確屬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故被告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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