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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17個月蒐證樓上鄰居噪音 調查局專員被控侵害隱私判罰25萬確定

記者 楊佩琪 報導
2026/08/26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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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黃姓專員因不滿樓上鄰居噪音,竟在天花板安裝集音設備,長達17個月進行24小時監控錄音。鄰居憤而提告侵害隱私,求償精神慰撫金。儘管黃男辯稱是為了蒐證,但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其手段已逾越合理範圍,嚴重侵害他人居住空間的隱私權,且未採取合法報警或環保檢舉途徑,違反比例原則。二審駁回上訴,判決黃男需賠償25萬元確定。

 

黃姓專員為了蒐證樓上鄰居噪音,在天花板裝集音設備錄音,長達17個月時間,被認定侵害隱私,判罰25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黃姓專員為了蒐證樓上鄰居噪音,在天花板裝集音設備錄音,長達17個月時間,被認定侵害隱私,判罰25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務部調查局一黃姓專員,不滿樓上薛姓鄰居發出噪音,影響其日常生活,在自家天花板裝設錄音裝置,錄下噪音源,但被以侵害隱私提告求償。一審判決黃姓專員需賠償鄰居25萬元。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黃男以長達17個月時間錄音,已超過合理手段,確實嚴重侵害鄰居隱私,駁回上訴,仍判賠25萬元。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黃姓專員因不滿樓上薛姓鄰居製造噪音,於2022年1月23日向鄰居反應。同年7月再透過社區管委會主委向鄰居反應。而其實早自2021年7月3日起,黃男便在6樓住處天花板安裝集音器、錄音設備,24小時不間斷蒐集聲音錄音,直到2022年11月24日止。鄰居指控,黃男此舉錄得他的私有空間對話及生活聲響,嚴重侵害隱私權,使得他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提告求償25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鄰居對其居住空間之談話、私人生活動態,當享有不受他人侵擾或窺探之自由,黃姓專員的舉動,顯然已經不法侵害其隱私權。又刑法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與民法上侵害隱私權之要件不同,檢察官在妨害秘密罪部分不起訴,並不拘束民事判決。

又黃姓專員2次向鄰居反應噪音,但沒有向環保局檢舉、報警或向其他住戶查證,黃男辯解裝設集音設備是為蒐證,難認可採。且長達17個月持續錄音,知悉錄到他人對話內容後,仍未停止,或未循其他合理方式蒐證、查證,至鄰居提起刑事告訴,還持續錄音,縱使辯稱裝設設備的動機屬實,亦難認手段合理及嚴重侵害鄰居隱私而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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