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拖車國道狂飆133!司機辯「太重飆不快」拿GPS翻案 慘吞重罰再扣牌

鄭姓男子2025年8月間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彰化路段時,遭國道警方雷達測速儀拍下時速高達133公里,超速43公里,鄭男隨後被開出1萬8000元罰鍰並參加道安講習,連帶害所屬貨運公司被吊扣車牌半年,鄭男氣得拿出車載GPS紀錄,主張當天最高車速僅91公里,更喊冤稱「車子載重近23噸怎麼可能飆到133公里」,怒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GPS每30秒才紀錄一次根本無法推翻雷達數據,判決鄭男與貨運公司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於2025年8月31日凌晨3點52分,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224.9公里處時,遭國道員警以合格雷達測速儀精準測得時速133公里,由於該路段大型車速限為90公里,已嚴重超速43公里,警方依法當場逕行舉發,隨後台中區監理所以超速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為由,對鄭男開罰1萬8000元並施以道安講習。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也依法對車輛所屬的通運公司吊扣牌照6個月,鄭男與貨運公司皆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鄭男主張,車輛GPS紀錄顯示當天最高速只有91公里,且車上當時載運了高達2萬2782公斤的貨物,如此沉重的負載實際上絕無可能飆到133公里,甚至質疑警方夜間拍攝照片模糊不清、測速標誌設置位置有疑慮。
然而,高高行法官勘驗鄭男提出的GPS紀錄,發現該設備每30秒才抓取並紀錄一次車速,並非逐秒連續監測,根本無法真實反映雷達測得該瞬間的精準速度,無從推翻檢驗合格的雷達測速結果。
此外,法官查出警方使用的測速儀器均在合格有效期限內,且國1北向225.2公里處早已依規定設有清楚可辨的「警52」測速標誌,距離取締點約300公尺,舉發程序完全合法。
至於「載重23噸飆不動」的說法,經法院函詢原廠車輛製造商,業者回函表示車速會受道路坡度、路面、風阻及輪胎狀況等多重變數影響,無法單憑貨物載重直接斷定不可能達標,法官綜合全案事證,認定鄭男違規超速事證明確,判決駁回訴訟,維持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