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參選人未繳中國喪籍證明 停止執行聲請遭駁回
2026/10/25 1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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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汶佑登記參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因未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遭撤銷參選人登記資格。賴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賴汶佑登記參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因未繳交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遭撤銷參選人登記資格。賴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新聞資料,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月16日原已核准賴汶佑登記為富里鄉學田村長參選人,但因賴汶佑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依中央選舉委員會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函令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於10月21日撤銷原核准登記處分。賴汶佑不服,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以國家統一前為前提,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及衍生的法律事件,對於台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的認定,是以戶籍設立為標準,而非國籍。
法院表示,依陸委會今年4月16日發布的函令,兩岸條例規定的10年期間,應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賴汶佑未提出相關證明,導致10年期間無從起算,選委會據此撤銷參選人登記,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法院指出,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台灣地區人民的認定,除出生地及血緣關係外,還須符合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等條件。
賴汶佑雖主張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定居並設有戶籍,即屬台灣地區人民,但未提出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無法證明符合相關要件。
法院認為,賴汶佑的參選人登記既已遭撤銷,後續選務程序包括號次抽籤、候選人名冊編造及選舉公報製作等,對賴汶佑而言已屬無關事項,因此不具停止執行的緊急性,也無進行利益權衡的必要。
法院指出,至於原處分是否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停止執行是否具有重大公共利益,均無進一步審究必要,認定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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