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酒駕判刑被中選會拔資格 法院裁定應繼續讓他選

花蓮縣無黨籍縣議員周駿宥3月間因酒駕,被判刑3月確定,且申請登記參選後才繳交易科罰金,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候選人資格不符,不予登記。周駿宥不滿資格被撤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定,周駿宥應暫列入候選人名單,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得以候選人身份參與選舉活動。全案可抗告。
2月間,周駿宥開車行經花蓮縣吉安鄉自立路時,被員警攔查發現酒駕,酒精濃度每公升0.52毫克。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周駿宥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檢辯雙方皆未上訴,全案確定。
8月間,周駿宥登記參選花蓮縣第5選區縣議員,中選會認為,花蓮地檢署於6月26日即通知周駿宥報到執行,但周駿宥直到9月初才繳交易科罰金9萬元,依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周駿宥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不過北高行審理後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中規定,及立法院在6月12日修正新增之但書規定、刑法第41條規定,宣告之自由刑屬於「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是指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相關規定文義上也並未以參選人已向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申請,或檢察官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為其要件,因此周駿宥所犯的罪名與執行情形,依法並非無解釋為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空間,因此本案訴訟勝負尚難預料,是否應准聲請,應依利益衡量原則為判斷。
又11月28日即將進行投票,若駁回聲請,聲請人無法列為候選人參選,不僅有急迫危險,其損害確實重大並無法回復,日後縱使本案訴訟判決結果認定聲請人有候選資格,也全無任何實益。若准許聲請,對中選會即便增加選務負擔,以及日後本案訴訟聲請人敗訴,仍得依選罷法之規定,於投票前撤銷聲請人之候選登記,或於聲請人當選後,依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對於公益雖有影響,但不會有無可回復之損害。
且本案訴訟勝負尚難預料,即應依利益衡量原則來判斷,經衡量後認准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確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