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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掏空案更二審沒收判決 高檢署不服提上訴

2026/10/18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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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掏空案,高院更二審判前董事長鄧文聰沒收1.5億美元,參與人傅?萁不予沒收新台幣1.24億元。高檢認為,原判決有未盡調查之處、理由不備等,提起上訴。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

幸福人壽掏空案,高院更二審判前董事長鄧文聰沒收1.5億美元,參與人傅崐萁不予沒收新台幣1.24億元。高檢認為,原判決有未盡調查之處、理由不備等,提起上訴。

全案源於,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130億元。

民國96年10月間,黃正一取回幸福人壽退回的增資款,其中1億2408萬餘元簽發以傅崐萁為受款人的支票並提示兌現,因此涉及是否應向傅?萁沒收的問題。

傅崐萁主張,支票實際是用榮亮實業公司提示兌現,並非由他取得。

高院更二審判決,沒收鄧文聰犯罪所得1億5664萬餘美元;涉案的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沒收新台幣2億5678萬餘元、1億7524萬元。

參與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9億2157萬餘元;參與人傅崐萁、黃琶琉、黃韻伃、黃韻瑾、黃韻冰、黃俊凱、偉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

高院認為,無法證明新台幣1億2408萬餘元實際由傅?萁取得,也無證據證明傅崐萁明知款項涉違法行為,因此判決傅?萁不予沒收。可上訴。

鄧文聰罪刑部分,已定應執行27年定讞。最高法院先前僅將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

台灣高檢署表示,檢察官認原判決有未盡調查之處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處,並據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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