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翻拍「製程機密」台積電資深工程師觸重罪…他還被競業條款束縛
2026/09/16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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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台積電前李姓資深工程師,2年前在離職前夕,用公務電腦遠端連線至公司伺服器,瀏覽相關秘密檔案,擅自以手機翻拍,事後被公司抓包提告;李男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認罪、無前科,獲判緩刑2年,須付保護管束,須支付給公庫30萬元,並履行相關競業禁止等條件,全案定讞。

新竹台積電前李姓資深工程師,2年前在離職前夕,用公務電腦遠端連線至公司伺服器,瀏覽相關秘密檔案,擅自以手機翻拍,事後被公司抓包提告;李男偵審期間,都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認罪、無前科,獲判緩刑2年,須付保護管束,須支付給公庫30萬元,並履行相關競業禁止等條件,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男2019年在台積電擔任資深工程師,處理功率IC專案製程開發相關業務,任職時曾簽署聘僱合約書,須負保密義務,也定期受訓並知悉技術資訊存取須符合「Need to Know」原則。
李男於2024年底,因有意離職,在居所用公務電腦遠端連線至公司伺服器,瀏覽BCD製程技術訓練教材的圖形著作及營業秘密檔案,擅自以手機翻拍,3天後提出離職申請,事後台積電內部稽核察覺異常提告,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李男都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觸犯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及刑法背信罪,從一重論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法院考量,李男認罪,無前科,犯後深具悔意,屬一時失慮而為犯案,堪信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審理後,將李男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另外,須付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且不得以任職等方式提供服務給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服務、封裝、測試的業者,不得從事與台積電競爭的業務或引誘其員工,不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並應主動向台積電法務長書面說明任職公司與職務。若違反負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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