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中士怕督導缺失…掩護缺勤所長「偷簽到」瞞4年被抓包!下場曝光
2026/08/08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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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一吳姓中士,四年前任職台子村漁港安檢所時,因林姓所長未現身值勤,為避免遭督導列入缺失,竟擅自於海巡工作日誌中偽造所長簽名,填寫不實接退勤紀錄。全案經廉政署查獲並移送法辦,法官審理後考量吳男認罪且無前科,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示懲戒,全案仍可上訴。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台子村漁港安檢所,4年前吳姓中士安檢士值勤時,所長未現身執勤,害怕被記缺失,竟擅自偽造所長的簽名填上接勤、退勤等不實紀錄,事後被抓包移送法辦,法院考量,吳男認罪、無前科,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2022年年9月間,在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台子村漁港安檢所服役,擔任中士安檢士,當天原定另名與林姓所長及另一名下士共同執行巡邏勤務,不過所長並未現身執勤。
吳男為避免被督導發現而列缺失, 當天在海巡工作日誌「接退勤簽到」,擅自偽造所長的簽名,還填上接勤、退勤等不實紀錄,事後遭廉政署發現,依法將人送辦。
偵審期間,吳男都坦承犯行,自陳大學畢業、已婚、有1名3歲子女、與配偶、小孩同住、為軍人,月收入5萬元、家境小康。
法官認為,吳男偽造本件公文書並行使之,影響海岸巡防機關對於差勤之管理及海巡工作日誌正確性,考量他無前科,認罪,動機只是為了避免缺勤遭列缺失,對法益侵害程度並非重大,審理後,將他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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