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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父「離家30年」老了住進安養院!妻兒急斷關係…他還沒討到錢先走了

記者 陳弘逸 報導
2026/08/06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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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男子長期對妻兒實施家暴,並離家出走長達30多年,未盡家庭責任。晚年入住長照機構後,妻兒擔憂需負擔高額照護費,遂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然而審理期間父親不幸病逝,法官指出扶養義務僅存於生存期間,隨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已無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法院裁定駁回此案。
男子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老年住進安養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AI製圖)
男子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老年住進安養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AI製圖)

新北男子大壯(化名)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老年住進安養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案件審理期間,大壯過世,喪失當事人能力,妻子、2名子女扶養義務已不存在,因此,法院將聲請駁回。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曾對妻子、2名子女家暴,事後又離家出走,拋家棄子30多年,未盡身為丈夫、父親的義務,直到老年,被安置在長照機構,一家人擔憂被要求負擔龐大照護費,因此3人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男方的扶養義務。

此案,進入審理期間,大壯於今年7月2日在長照機構身亡。法官認為,親屬間的扶養權利義務是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僅在自然人生存期間,才有扶養權利及義務可言。

由於大壯已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妻子、2名子女自然已無扶養義務,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亦無權利保護的必要,因此,聲請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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