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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曾犯詐防條例有罪確定者「不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記者 詹宜庭 報導
2026/08/04 10:38:00
2026/08/04 10:39: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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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增訂第6款,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者,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圖/翻攝畫面)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增訂第6款,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者,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時,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但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在草案初審時表示,民國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的《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在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立法院如具修法共識,內政部原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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