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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崗收取遺失物!暗槓失主皮夾470元 北市保大警員遭判刑定讞

記者 楊忠翰 報導
2026/05/06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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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警員易法華侵占民眾遺失物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警員易法華侵占民眾遺失物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警員易法華,先前處理民眾遺失物時,悄悄暗槓皮夾內的470元,張男領回皮夾時發現現金短少,全案才得以曝光,檢方依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易員,一、二審均判他1年4月徒刑,緩刑3年,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2023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黃男在小吃店對面拾獲1只皮夾,裡面裝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民眾黨黨證、駕照及現金477元,他便將皮夾交給正在1樓崗哨執勤的易員;易員取出皮夾內的470元,放入自己褲子口袋,再將皮夾交給值班小隊長。

事後小隊長與黃男確認皮夾內容物,張姓失主也到保安大隊領取皮夾,卻發現裡面現金不翼而飛,小隊長進而質問易員,他才掏出口袋中的470元,警方遂將易員依法送辦,檢方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

易員應訊時坦承犯行,一、二審法官均判1年4月徒刑,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撤銷後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易員身為保大警員,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破壞人民對公務員的廉潔信賴,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而且侵占金額不大,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維持1年4月刑期;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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