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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殘障停車格」性侵女網友!總統府辦事員丟工作、賠22萬停止任用4年

2025/06/06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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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林姓男子在總統府擔任辦事員期間,犯強制性交罪處遭移送懲戒法院,被裁定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示意圖/總統府提供)(示意圖/總統府提供)

▲台北林姓男子在總統府擔任辦事員期間,犯強制性交罪處遭移送懲戒法院,被裁定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示意圖/總統府提供)(示意圖/總統府提供)

台北林姓男子任職總統府辦事員時,約女網友看夜景強制性交得逞,事後挨告,林男跟女方賠償22.5萬元達成調解,獲判緩刑4年定讞;總統府也將他移送懲戒,判決他撤職、停止任用4年;但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不過法官認為,原審於法並無不合,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林男任職總統府辦事員時,曾於2023年7月8日晚上9時40分許,約女網友到碧山巖觀賞夜景,因沒停車位,停殘障停車格,隨後趁機對女方強制性交得逞,此案,經檢方啟示,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因獲調解,須賠償對方損害,獲判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在案。

此案,總統府依公務員懲戒法,將林男移送懲戒法庭;經審理,於去年11月 27日依法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對此,林男認為他相較於同類型案件之懲戒處分為重,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理由不備、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提起上訴,求廢棄原判決,作成較輕懲戒處分的判決。

二審法官認為,原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裁量權的行使,已充分審酌林男人行為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所生損害或影響,及行為後態度,予以整體評價,並未逾越法律所定之範圍,也無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

經審理,認為林男主張改判較輕懲戒處分,無理由;懲戒法院於5月29日,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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