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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取締完才補「警告標示」 超速挨罰判無效

2016/04/06 07:42:00
2016/04/06 07:42: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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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憲情況下,卓榮泰該不該普發一萬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測速桿前的「前有測速照相」標示,功能要提醒駕駛人注意限速,一名黃姓男子在去年2月,行經台62甲線快速道路隧道中,被拍到超速42公里,他認為測速照相機的前方路段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示,控告警方違法取締,要求撤銷處分。

拖板車載大遊艇 進隧道佔兩車道全堵住

▲隧道。(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調查發現,隧道內的標示桿是在黃男被取締後才架設,依此認定取締點前方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確實無「前有測速照相」標示,警方舉發過程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5000元罰款不用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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